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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马某,1980年12月1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