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马某,1980年12月1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