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宏明助剂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宏明助剂有限公司,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238号原告建德市宏明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绵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爱秀。被告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国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忠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宏明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企业关停并转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宏明助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大同镇政府的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70元,由原告建德市宏明助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少锋审 判 员 莫雁婷人民陪审员 冯慧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