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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龙群与唐群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群,唐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群,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群生,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黑色奔驰轿车、日产牌轿车归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黑色奔驰轿车。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东风日产牌轿车。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