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凤凰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大恒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凤凰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6号9室一楼。法定代表人杨成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小林,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北京中大恒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皋荣街15号院2号楼1层商业13。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凤凰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大恒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凤凰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凤凰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以诉讼材料与起诉书中被诉人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凤凰影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57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凤凰影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晓芬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