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颜某、崔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崔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371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某,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崔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颜某、崔某在颜某家中,利用可遥控骰子及桌子等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与人赌博,骗取他人现金合计人民币22300元,其中被告人颜某个人实得人民币14100元,被告人崔某个人实得人民币8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颜某于2015年2月21日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崔某于2015年6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颜某、崔某开始未供述犯罪事实,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颜某、崔某在公安机关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询问参赌人员颜某乙、魏某、颜某丙、王某、颜某丁等人笔录,未到庭证人孙某、刘某、周某、丁某等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崔某均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崔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二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三、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23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