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马丽诉苏志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422号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苏某甲,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苏某乙,现年3周岁。被告打工,每月工资4000余元,长期不给原告生活费及孩子抚养费,长达二年之久。家庭重担落在原告肩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