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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城商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兆六与高树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六,高树才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城商初字第0052号原告李兆六,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天华、李娟,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树才,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永朝,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兆六与被告高树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兆六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高树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兆六撤回对被告高树才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