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苗振忠、太原市东湖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苗振忠,太原市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阳支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203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瑞濮花园)。负责人张士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琳,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苗振忠,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被告太原市东湖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阳支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50号。负责人郭小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峰,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苗振忠、太原市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阳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锦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