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席某甲与席某乙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甲,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莲执字第913号申请人席某甲。法定监护人郑某,被执行人席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44000元,已执行到位16000,被执行人席某乙尚欠申请执行人128000元未履行,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莲民一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需要续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王振环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兆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