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恢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阆中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潘县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阆中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潘县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恢第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阆中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先全,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松潘县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登安,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潘县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0)松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松潘县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岳登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登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登安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松潘县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岳登安在都江堰市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松潘县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岳登安在都江堰市翔凤路民主雅苑729号17幢1单元3楼6号108.73m2的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岳登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年9月15日起自2018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旦真王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