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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锡华、李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锡华,李小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1030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被告苏锡华,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李小花,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2015年7月27日,本院受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锡华、李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锡华、李小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苏锡华、李小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