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东法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钟桂花与张石华支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钟桂花,女,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被执行人:张石华,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桂花与被执行人张石华支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张石华至2015年7月的抚养费已经支付完毕,从2015年8月开始每年最后一个月支付一次抚养费3600元。二、共同债务5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钟桂花2500元,于2016年7月22日前支付2500元。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钟桂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惠东法执字第4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代理审判员  林伟雄代理审判员  叶淑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灵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