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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万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