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作松与刘江、毛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作松,刘江,毛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852-1号申请执行人孙作松。被执行人刘江。被执行人毛新荣。申请执行人孙作松与被执行人刘江、毛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江、毛新荣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作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江、毛新荣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嗣后,申请执行人孙作松与被执行人刘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江承担案款本金2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163元,共计205163元(刘江已缴纳50000元,孙作松已收到),剩余155163元在2015年8月14日前由刘江一次性支付给孙作松;二、上述155163元如能在2015年8月14日前如期支付,则孙作松放弃原审判决书所判借款利息,即“以200000元为基础,按照双方约定的年息15%,自2013年1月12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限的利息,上述款项155163元支付完毕后,(2014)雁民初字第02923号民事判决书视为执行完毕,孙作松自愿向人民法院撤销对(2014)雁民初字第02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三、如刘江未能按照上述期限支付155163元,则本协议不生效,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人民法院留存一份。经申请执行人孙作松确认,上述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852号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