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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宋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宋勇。上诉人宋勇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立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立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查期间,上诉人宋勇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撤回其对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立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勇撤回其对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立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的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刘小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