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1738姜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姜某某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方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