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东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李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广东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岭北镇。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李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615,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告广东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6月10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由被告购买原告的饲料,至2015年6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83878.5元,有被告亲笔签署对账单为据。在双方停止交易以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3878.5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居民身份证、湛江市常住人口信息表;2、《产品销售合同》;3、对账单一份。被告李某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3日,原告广东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产品供销合同》和《产品供销补充合同》各一分。合同约定由被告销售原告生产的水产饲料,约定2006年被告为原告销售50吨饲料,欠款必须在2006年8月31日前付清,付清全部款项后,按每吨回扣价款800元作为报酬,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1年10月23日双方对账结算,截止2011年9月30日,扣除回扣报酬后,被告还欠原告饲料价款83878.5元。扣除被告于2011年9月10日、2012年9月10日、2013年11月30日三次还款7000元,实欠款76878.5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饲料价款76878.5元,有双方签名确认的对帐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饲料价款76878.5元,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拒不支付价款,原告可请求被告继续履行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在《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06年9月1日起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广东某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饲料款人民币76878.5元及利息(从200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8.4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健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帐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买人根据对帐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帐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