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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钱松德与王东梅、王玉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松德,王东梅,王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69号原告钱松德。被告王东梅。被告王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松德与被告王东梅、王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东梅、王玉伟所有的登记所人有为临沂市天翔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鲁Q×××××重型兰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东梅、王玉伟所有的登记所有人为临沂市天翔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鲁Q×××××重型兰挂牵引车一辆。二、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绪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