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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东民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国臣、崔晓飞等与张望、吴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臣,崔晓飞,崔成祥,崔茂新,张望,吴建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东民初字第01728号原告刘国臣。原告崔晓飞。原告崔成祥。原告崔茂新。被告张望。被告吴建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希望牛街清真小区。法定代表人王葆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望驾驶的蒙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望驾驶的蒙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宪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