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诉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金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阳谷永旺发服装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金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阳谷永旺发服装有限公司,孙纲臣,王玉英,孙常彦,牛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647号原告:山东金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张董村西南60米。法定代表人:汤友刚,总经理。被告: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高庙王镇前仓村。法定代表人:孙纲臣,总经理。被告:阳谷永旺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金斗营乡刘堤村。法定代表人:王康旭,总经理。被告:孙纲臣,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王玉英。被告:孙常彦,个体工商户。被告: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良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阳谷永旺发服装有限公司、孙纲臣、王玉英、孙常彦、牛丽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阳谷博旺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阳谷永旺发服装有限公司、孙纲臣、王玉英、孙常彦、牛丽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叶 威审判员 楚晓宏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