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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林诉被告于永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林,于永庆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295号原告李华林。被告于永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林诉被告于永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林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李华林承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