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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许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许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307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本友,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许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许本友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斌人民币2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柏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