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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敬华、俞付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敬华,俞付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48号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敬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俞付贞,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敬华、俞付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由原告安徽省繁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