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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雪盘与张占朝、张飞飞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占朝。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飞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盘。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建明,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剑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川,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张占朝、张飞飞与被上诉人王雪盘及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飞飞、被上诉人王雪盘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建明、河南中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一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