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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商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可恒与籍昌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恒,籍昌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1472号原告张可恒,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徐加明,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籍昌远,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恒诉被告籍昌远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可恒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可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