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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3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求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求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少五,王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929号原告北京求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稿村东。法定代表人陈文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男。被告田少五,男,1963年3月12日。被告王赢(田少五之妻),女,1967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少五。原告北京求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田少五、王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俊、被告田少五同时作为被告王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北京市通州区祥云天地小区(中山大街35号)1号楼X号房屋系被告田少五、王赢名下的房产,建筑面积98.88平方米。2011年8月1日,我公司接受北京市通州区祥云天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委托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11年8月2日到2014年8月1日,被告共拖欠物业费5429.52元,经我公司催要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5339.52元、生活垃圾清运费90元,以上合计5429.5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田少五、王赢辩称:原告起诉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但是我需要原告先给我出示一下与我的物业合同。我们小区用的是饮用水冲厕所,原告没有给我们修中水,这样做既浪费国家资源我们也多交好多钱。物业管理期间楼下的光大银行装修,装修过程中把承重墙撬开了,我去找原告,原告不管,后来我报警警察制止了他们,后来物业公司用水泥就给堵上了。原告管理期间小区经常发生盗窃事件,曾一夜发生过四起盗窃事件,警察经常去我们小区。小区的卫生情况也特别糟糕。我认为原告还给我们发放法轮功宣传材料,因为原告给我们贴催费通知也是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小区有400多户,原告一直收我们的停车费,不交钱就不让停车,但原告收取车费都是用我们的公摊面积,这些钱却都让原告给收走了。原告收物业费按98.88平米收,但原告收取停车费也是我们的公摊面积。原告也没有维护电梯,电梯经常出问题。我家在3层,楼下有底商,2013年7月21日大雨找原告疏管道没有人管我,是我自己冒着雨去通的。经审理查明:被告田少五、王赢系北京市通州区祥云天地小区(中山大街35号)1号楼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98.88平方米。2011年8月16日,原告与业委会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委会委托原告为祥云天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委托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高层住宅收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2012年7月24日,原告(乙方)与业委会(甲方)续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至2013年8月1日,合同第20条约定:服务期限届满前3个月,甲方未将续聘或解聘意见通知乙方的,视为甲方同意续聘,服务期限自动延续1年。此外,业委会与原告于2011年8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祥云天地小区业主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由业主(使用人)按年度与物业服务费一次性一同缴纳。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田少五、王赢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4年8月1日。经核实,被告田少五、王赢拖欠2011年8月2日到2014年8月1日物业服务费5339.52元、生活垃圾清运费90元尚未交纳。庭审中,被告田少五、王赢提供照片用于佐证光大银行拆除称重墙、小区外墙脱落物业不维修、小区大门损坏、卫生差、草坪未及时补种等问题;原告陈述小区外墙脱落问题小区业委会已起诉开发商,照片中的草地在小区围墙外,不属于物业的管理范围,照片反映的卫生情况认可,确实有未及时打扫的情况。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依据其与业委会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田少五、王赢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田少五、王赢亦实际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田少五、王赢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及生活垃圾清运费,其拖欠未交不妥。故原告要求被告田少五、王赢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田少五、王赢辩称物业服务不达标的意见,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在卫生方面的确存在瑕疵,但尚未达到依法酌减物业费的程度,故对被告的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少五、王赢给付原告北京求实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至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五千三百三十九元五角二分、生活垃圾清运费人民币九十元,以上共计人民币五千四百二十九元五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田少五、王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