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彭水来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来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水来(绰号:“老虾”),农民。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水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水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水来因驾驶摩托车差点撞到被害人李某的妻子,被李某的妻子当场辱骂,于是怀恨在心。2013年4月7日凌晨2时许,彭水来与陈某、“亚杰”、“乌乞”、“虾九”、“亚文”(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化州市潮汇酒吧喝酒时,彭水来提出报复李某的妻子,其他人均表示同意。于是,彭水来便伙同以上四人驾驶一辆无牌小汽车窜到李某家,彭水来等人便持木棍将李某家一楼的不锈钢大门砸坏。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不锈钢大门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910元。另查明,被告人彭水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水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本院(2011)化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指认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水来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水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水来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水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2016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春青人民陪审员 杨均瑞人民陪审员 谢金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速 录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