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越法民一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2014民一重1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一重字第10号原告:崔某甲,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张某,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崔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以(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关于解除婚姻及孩子抚养权的分析认定及处理均正确,对此本院予以认可,理由不再赘述,此部分可予维持。关于财产部分。上诉人对部分财产的处理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部分财产的事实认定不清,处理缺乏事实依据,故决定将财产部分发回重审。”同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原审法院(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01号案财产部分发回重审。”现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现在原告处的Pt婚戒二枚;金发晶银戒、玉扣、玉镯、金镯、Pd项链(带镶钻吊坠)各一件;飞利浦42PFL5403/93电视机、松下NR-B19S6-H电冰箱、东芝RC-N15PV电饭煲、能率GQ-960FFA热水器、格力KF-26GW/K(26356)D2-N5空调器、格力FSW-35Bd电风扇、HTC手机、华为手机、IPOD音乐播放机各一台;金海马茶几、金海马大床及床垫各一张;钢王保险柜一个归原告崔某甲所有。现在被告处的兔年吉祥名画20g银条五条、2010年亚运纪念章一套、2010年广州亚洲运动会邮资明信片、第16届亚洲运动会开幕纪念邮折、第16届亚洲运动会开幕纪念邮票珍藏册、第16届亚洲运动会纪念邮票珍藏册各一本、中国邮票2000、2008、2009、2010共四本、第三轮生肖大全集2004-2011、生肖邮票1992-2993(图、文小型张)、卯兔献瑞、典藏历史邮票集(台湾);飞利浦3588KDVD机、松下NH35-31T烘干机、e路航导航仪、HP541笔记本电脑各一台以及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上海大众粤A×××××号牌小汽车一辆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应一次性补偿原告崔某甲粤A×××××号牌小汽车折价补偿款50000元。被告于2012年10月擅自处分了八、九万元存款给其父母买墓地,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处分存款补偿款40000元。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美雅直街6号A908房涉及第三人,该房屋已另案进行处理,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对广州市五山路华南农业大学崇山区1栋204房不同意补偿15万元给被告,只同意补偿5万元给被告,广州市五山路华南农业大学崇山区1栋204房是我婚前购买的,贷款期限为10年,每月偿还贷款2104.55元。结婚后至2013年1月共还款100946.46元,2013年2月至2013年6月27日共还款10522.75元,因婚后共偿还贷款10万元,因此,只需支付5万元补偿款给被告。我只要求处理截止至2013年6月27日止的存款余额,平均分割处理。被告恶意大额消费,每月将工资全部花费完毕,但被告并没有承担家庭开支及抚养小孩,因此,要求被告进行补偿。超过10000元的均属于大额消费,共16笔,金额合计384469.1元。被告应支付一半补偿款192234.55元给我。夫妻共同债务153000元和30000元各半承担。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广州市五山路华南农业大学崇山区1栋204房(建筑面积63.4112平方米)是原告名义于婚前贷款购买。根据原告名下《贷款合同》以及中国银行还款帐户47×××80的还款明细记载,该房屋婚前已付首期及部分贷款本息合计为338603.32元,婚后至2013年6月27日共同还贷本息111470.06元,已还最后一期贷款本息为2104.55元,2013年6月27日之后未付贷款50期。由此可计出全部购房款为555300.88元(338603.32元+111470.06元+2104.55元/期×50期)。双方在2013年6月27日庭审中确认结婚时该房屋价值约10000元/㎡,现值29000元/㎡。由此可计出房屋该段时间增值1204812.8元(29000元/㎡×63.4112㎡-10000元/㎡×63.4112㎡)。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美雅直街6号A908房(建筑面积95.86平方米)以被告张某名义登记,现为空置,仍在还贷,每月还贷额约1700余元,还贷期限约至2026年3月。原告提供2011年12月17日由张某作为甲方,崔某乙作为乙方签订《合资购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各出资50%购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美雅直街6号A908房;该房产由甲乙双方作为共同还款人,还款比例各占50%;该房产的房产证虽只署有甲方的名字,但该房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所占房产份额均为50%;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等。2013年1月7日,由崔某乙作为甲方,张某作为乙方签订《合资房产退伙协议》,订明:双方就各出资173000元共同购买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美雅直街6号A908房退伙事宜达成协议,一、以2012年12月17日为甲方退伙之日,二、上述合资房产升值以60000元计,乙方同意退还退伙人甲方203000元,三、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四、至乙方还清甲方203000元,则于2011年12月签署的合资购房协议自动作废等。协议中备注乙方于2012年12月24日退还甲方50000元。上海大众粤A×××××号牌小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由被告张某使用,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该车现价值为100000元。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还有Pt婚戒二枚;金发晶银戒、玉扣、玉镯、金镯、Pd项链(带镶钻吊坠)各一件;飞利浦42PFL5403/93电视机、松下NR-B19S6-H电冰箱、东芝RC-N15PV电饭煲、能率GQ-960FFA热水器、格力KF-26GW/K(26356)D2-N5空调器、格力FSW-35Bd电风扇、HTC手机、华为手机、IPOD音乐播放机各一台;金海马茶几、金海马大床及床垫各一张;钢王保险柜一个(以上财物在原告处)、兔年吉祥名画20g银条五条、2010年亚运纪念章一套、2010年广州亚洲运动会邮资明信片、第16届亚洲运动会开幕纪念邮折、第16届亚洲运动会开幕纪念邮票珍藏册、第16届亚洲运动会纪念邮票珍藏册各一本、中国邮票2000、2008、2009、2010共四本、第三轮生肖大全集2004-2011、生肖邮票1992-2993(图、文小型张)、卯兔献瑞、典藏历史邮票集(台湾);飞利浦3588KDVD机、松下NH35-31T烘干机、e路航导航仪、HP541笔记本电脑各一台(以上财物在被告处)。截至2013年6月27日止,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帐号及余额有:1、住房公积金帐户44×××00,余额1337.5元。2、工商银行帐号36×××77(卡号95×××28),余额58.25元。3、建设银行帐号43×××46,余额69.17元。4、建设银行帐号33×××19(卡号62×××14),余额103.45元。5、中国银行帐号69×××23,余额16610.51元。6、申银万国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客户号2013025380,资金余额2533.87元(合计20712.75元)。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帐号及余额有:1、建设银行帐号62×××77,余额94.33元。2、建设银行帐号33×××09,余额7202.5元。3、中国银行帐号69×××20,余额18281.11元。4、住房公积金帐号61×××00,余额9026。5、农业银行帐号62×××18,余额1463.31元(合计36067.25元)。原告针对被告银行帐户内的明细,主张共16笔超过10000元的大额消费,金额合计384469.1元,并据此要求被告支付一半补偿款192234.55元给原告。2012年10月初,被告将八、九万元存款给了父母买墓地。在(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01号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原告(作为借款人)与杜某(作为出借人)于2013年2月6日签订的《借款借据》一张,订明:借款原因因家庭财务紧张,特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销,借款形式转账,借款金额10000元,借款利息3.25%,借款期限2013年2月6日至2014年2月6日。双方又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借款借据》一张,订明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2月6日,其他内容一致。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没有理由借款,不认识杜某,对该30000元债务不予确认。被告在提起(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01号案上诉的上诉意见中,对财产处理的要求是:一、请求撤销(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二、依法调查崔某甲名下所有银行帐户及资产明细,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三、依法对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与崔某甲弟崔某乙签订的合资购房协议的合法性做出判决;四、依法对广州市五山路华南农业大学崇山区1栋204房的房屋增值补偿的算法提供清晰的说明,以确定可信服的数额;五、对崔某甲出示的“借杜某3万元债务”真伪进行核实;六、对张某给予父母的8万元不进行分割,作为亲情款处理。本院认为: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农业大学嵩山区1幢204房是原告在婚前购买的,依法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双方在婚后至2013年6月27日期间还贷支付的款项111470.06元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划分1/2即55735.03元为被告的份额。双方婚后还贷款项的财产增值经计算为241851.87元(111470.06元×1204812.8元÷555300.88元),原告应依法补偿共176660.97元[还贷55735.03元+增值241851.87元÷2]给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美雅直街6号A908房屋虽然是被告名义于婚后购买,但由于双方均没有提出要求在本案处理,故本案对此不作处理。至于该房屋所涉的与案外人的合资纠纷等,因不属本案处理范畴,故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名下粤A×××××号牌小汽车归被告所有和使用为宜,因该车价值较大,被告应补偿1/2折价分割款50000元给原告。双方共有的饰物、家具、电器等,本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被告于2012年10月初给了父母买墓地的八、九万元款项是双方确认已给了被告父母买墓地的钱,并不属于双方离婚时可供处理的财产,原告要求对此处理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该钱花得合理与否,不在本案讨论范围。截止至2013年6月27日止,双方名下的存款合共56780元(20712.75元+36067.25元)应由双方平均分割,各得28390元。经计算,被告应将7677.25元支付给原告。原告仅是以被告银行帐户内的明细为依据,就要求认定超过10000元的是大额消费并要求被告支付一半补偿款给原告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欠杜某债务共30000元,因被告未予确认,且原告自称其处有一定金额的存款,因此并无借款必要,对该夫妻共同债务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但无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情形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现在原告处的Pt婚戒二枚;金发晶银戒、玉扣、玉镯、金镯、Pd项链(带镶钻吊坠)各一件;飞利浦42PFL5403/93电视机、松下NR-B19S6-H电冰箱、东芝RC-N15PV电饭煲、能率GQ-960FFA热水器、格力KF-26GW/K(26356)D2-N5空调器、格力FSW-35Bd电风扇、HTC手机、华为手机、IPOD音乐播放机各一台;金海马茶几、金海马大床及床垫各一张;钢王保险柜一个归原告崔某甲所有。现在被告处的兔年吉祥名画20g银条五条、2010年亚运纪念章一套、2010年广州亚洲运动会邮资明信片、第16届亚洲运动会开幕纪念邮折、第16届亚洲运动会开幕纪念邮票珍藏册、第16届亚洲运动会纪念邮票珍藏册各一本、中国邮票2000、2008、2009、2010共四本、第三轮生肖大全集2004-2011、生肖邮票1992-2993(图、文小型张)、卯兔献瑞、典藏历史邮票集(台湾);飞利浦3588KDVD机、松下NH35-31T烘干机、e路航导航仪、HP541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归被告张某所有。二、现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上海大众粤A×××××号牌小汽车一辆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崔某甲该汽车折价补偿款50000元。三、现登记在原告崔某甲名下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农业大学嵩山区1幢204房归原告崔某甲所有;原告崔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补偿被告张某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农业大学嵩山区1幢204房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款共176660.97元。四、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崔某甲银行存款7677.25元。五、驳回原告崔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付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00元。原、被告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将尚未缴纳的受理费450元、600元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 菁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凌 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