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东风镇黄金带村。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马圈子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84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