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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少民终字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00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周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苏民初字656号民事判决书,周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王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曲世萍主审,审判员赵楠楠参加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周某某诉称,周某某与崔某某于1999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很好,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崔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审中崔某某辩称,周某某所述属实,但在计算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将崔岩、崔义、吴茜的土地租金以及崔义个人的开发补偿款20000元包括在内,在财产分割合理的情况下同意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崔某某于1999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周某某、崔某某婚后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崔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是以感情为纽带的。周某某、崔某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周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崔某某附条件同意离婚,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许周某某的离婚请求。关于婚后共同存款,周某某、崔某某均认可双方共有存款为人民币174000元(其中存放在崔某某女儿崔岩处的人民币50000元、崔某某弟弟崔某新偿还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现在崔某某处、崔某某名下现有存款人民币5000元、2015年卖苞米所得价款人民币44000元现在崔某某处、周某某名下现有存款55000元)及婚后共同财产(小仓房一处、鸡舍一处、手扶拖拉机一辆、摩托车一辆)双方均认可现价值为人民币4600元,由周某某、崔某某各享有50%。关于双方均认可的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副应依法分割。考虑到洗衣机、冰箱、电视机现在崔某某处,故上述家用电器归崔某某所有为宜。项链和金耳环现在周某某处,故上述首饰归周某某所有为宜。关于崔某某主张的欠崔岩、崔义、吴茜土地租金共计人民币46400元的事实,周某某不认可该债务存在且崔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崔某某主张的46400元债务不予认定,如有纠纷,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崔某某主张的欠崔义开发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因周某某认可该事实,故予以确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周某某与崔某某离婚;二、共同存款:崔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某某存款分割款人民币32000元;三、共同财产:崔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某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2300元;四、共同债务:欠崔某某儿子崔义人民币20000元,周某某与崔某某各负担人民币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双方各负担75元。宣判后,周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崔义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并不存在。虽然有崔义的2万元补偿款,但这笔钱都已经实际用在崔义在读大学时的生活及学费,因此不存在双方欠崔义的2万元的事实,且崔义已成年,双方对崔义没有抚养义务。被上诉人崔某某辩称: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周某某提出的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崔义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并不存在的上诉请求。经查,关于是否有欠崔义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因周某某认可该事实,即已自认该事实,故本院无法支持其上诉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曲世萍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