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恒汇骏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清远市恒汇骏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恒汇骏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罗利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卢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倩,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清远市恒汇骏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恒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下称永日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二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恒汇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潘 晓 璇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