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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修渊与蔡亮、戴辉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渊,蔡亮,戴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3324号原告刘修渊,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蔡亮,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戴辉军,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渊与被告蔡亮、戴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蔡亮、戴辉军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蔡亮、戴辉军所有的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刘修渊其妻所有的房产两套。查封价值限于人民币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春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