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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龚定威申请执行李发安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377-2号申请执行人龚定威,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李发安,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龚定威申请执行李发安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发安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存款2722.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发安所有的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23090100010201********上存款2722.1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来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