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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29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顾x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9430号申请人顾xx,女,1926年5月24日出生。申请人刘xx,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2015年9月11日,申请人顾xx、刘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3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刘xx名下有夫妻共有财产两居室楼房一套,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x炕二区xx号楼x门2-5(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产权证号:西城字第xxxxx号)房屋产权归刘xx所有;2、顾xx放弃对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淑珍、刘成虹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3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顾xx、刘x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