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公司与浙江天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公司,浙江天御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50号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京西。被告:浙江天御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人民陪审员 杜 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