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明方诉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李明方,男,生于1983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朱绍林,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宝街111号。法定代表人何模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方诉被告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明方于2015年9月11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方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李明方负担。审判员 王普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国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