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福梅与山西明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贾培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梅,山西明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贾培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王福梅,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应县下社镇石庄村人。被告山西明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培录,职务董事长。被告贾培录,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住应县北曹山工业园区。原告王福梅诉被告山西明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贾培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6日,二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月利率2%,被告给原告立有借据,借据上加盖了被告山西明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被告贾培录亲自签了字。到2014年11月16日被告下欠原告利息2.4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付。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一直推脱。无奈,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山西明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贾培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贾培录因资金短缺于2014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亲自给原告出具收据一支,收据上盖有被告山西明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16日。2014年11月16日,被告贾培录向原告出具一支下欠利息24000元的欠条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凭据及庭审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贾培录向原告借款,被告山西明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又在收条上盖章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且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二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培录、被告山西明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福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2014年8月1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元(缓交7000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安勇审 判 员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