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孙少秋与张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秋,张忠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孙少秋,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忠良,男,汉族,1998年5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秋与被告张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昊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