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罗德荣与被告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欧阳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罗德荣。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汤红菁,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小区康乐A栋一层一号。法定代表人:王畴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春长,该公司设计总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青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为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郁鸿生,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责人:龙泉0626123X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荣与被告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欧阳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德荣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德荣负担。审判长谢红人民陪审员袁丹人民陪审员李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刘亚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