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执指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周维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被执行人周维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维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2)潍知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维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