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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崔保继与刘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保继,刘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崔保继,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双桥区小老虎沟碧麓家园10号楼3单元。被执行人刘倩,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双桥区小老虎沟碧麓家园10号楼3单元。本院在执行崔保继与刘倩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保继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