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和政与江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政,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34-1号申请执行人杨和政。被执行人江斌。申请执行人杨和政与被执行人江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随县民初字第03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和政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斌离开户籍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随县民初字第03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