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执行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邓晓荣与邓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晓荣,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653-1号申请执行人邓晓荣,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邓龙,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邓晓荣与被执行人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被执行人邓龙名下房产,并先后三次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宣告流拍(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人民币507000元)。后上述房产作价600000元交付另案申请执行人杨丽雅(被执行人邓龙向杨丽雅借款时,以上述房产设置抵押权,故杨丽雅对上述房产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另,经向银行、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邓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郑英好执行员 蔡扬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渊源附注: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