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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商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力德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力德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商初字第00110号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东。被告上海力德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陪昆路206号B10。法定代表人林金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力德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700元,由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