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原福与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214号原告黄原福。被告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鲤湾路12号。法定代表人运治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原福诉被告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原福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原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原福负担,余下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黄原福。审判长刘柳恩人民陪审员卢燕芬人民陪审员黄慧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韦萍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