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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保康县人民医院与李锋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保康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涂德华,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平,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锋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康县人民医院与被告李锋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康县人民医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保康县人民医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姚琼涛审 判 员  郑凌峰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