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娟诉被告董蕾、范晓燕、董良、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570-1号原告张新娟,女,1979年6月21日生。被告董蕾,男,1983年12月30日生。被告范晓燕,女,1983年11月20日生。被告董良,男,1987年2月3日生。被告张东海,男,1976年6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娟诉被告董蕾、范晓燕、董良、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新娟承担。审 判 长 李书军审 判 员 韩 宁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