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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可敬与周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可敬,周其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833号原告高可敬。被告周其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可敬诉被告周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可敬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可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