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可敬与周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可敬,周其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833号原告高可敬。被告周其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可敬诉被告周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可敬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可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