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刘卫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74-1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卫鲁,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刘卫鲁离婚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