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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知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绍兴县柯桥金库量贩式娱乐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绍兴县柯桥金库量贩式娱乐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24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绍兴县柯桥金库量贩式娱乐厅。经营者:唐妙生。委托代理人:唐伟林。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绍兴县柯桥金库量贩式娱乐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后来》等14首歌曲;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原告签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至期满前60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5月26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委托洪依然与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一起进入被告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蓝天市心广场经营的金柜量贩式娱乐厅的601歌房,进行侵权取证,确认该娱乐厅放映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成全》、《后来》、《候鸟》、《收获》、《到处乱走》、《玫瑰天空》、《一辈子的孤单》、《打了一把钥匙给你》、《Love》、《眼底星空》、《远走高飞》、《关于你的歌》、《红太阳》、《壮志在我胸》等14首歌曲的音像作品,并为取证缴纳服务费138元(公证人员总计以现场摄像方式对288首歌曲进行取证,本案所涉歌曲以外的歌曲原告现均同时另案主张)。绍兴县柯桥金库量贩式娱乐厅侵犯音像作品著作权人放映权的行为在本案之前已被本院两次确认侵权。本院考虑讼争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被告经营规模、经营地段、经营时间、收费标准、是否重复侵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每首歌曲的赔偿额度为350元(含合理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县柯桥金库量贩式娱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成全》、《后来》、《候鸟》、《收获》、《到处乱走》、《玫瑰天空》、《一辈子的孤单》、《打了一把钥匙给你》、《Love》、《眼底星空》、《远走高飞》、《关于你的歌》、《红太阳》、《壮志在我胸》等14首歌曲;二、被告绍兴县柯桥金库量贩式娱乐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49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5元,被告绍兴县柯桥金库量贩式娱乐厅负担6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解栋 来自: